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

一、消防评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6)《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

(7)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公消〔2013〕60号)

(8)《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0)其他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消防评估的分类

(一)区域消防安全评估

(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包涵火灾高危单位)

(三)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

三、哪些单位需要做消防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四、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

(一)区域消防安全评估

掌握区域消防安全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基本流程,运用区域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评价区域火灾风险等级,提出降低或消除火灾风险,提高安全等级的处置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目的

2、评估原则

(1)系统性原则、(2)实用性原则、(3)可操作性原则

3、评估内容

(1)分析区域范围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

(2)对评估单元进行定性及定量分级,并结合专家意见建立权重体系。

(3)对区域火灾危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4)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对策及规划建议。

4、评估范围

包括整个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因素、建筑群和交通路网等。

5、评估流程

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按照以下六个步骤来进行:

(1)信息采集 (2)风险识别 (3)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4)风险分析与计算 (5)确定评估结论 (6)风险控制

(二)建筑火灾风险评估

掌握单体建筑消防安全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基本流程,运用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开展建筑消防安全评估工作,评价建筑物火灾风险等级,提出降低或消除火灾风险,提高安全系数的处置意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评估目的

2、评估原则

(1)科学性、(2)系统性、(3)综合性、(4)适用性

3、评估内容

(1)分析建筑内可能存在的火灾危险源,合理划分评估单元,建立全面的评估指标体系。

(2)对评估单元进行定性及定量分级,并结合专家意见建立权重系统。

(3)对建筑的火灾风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

(4)提出合理可行的消防安全对策及规划建议。

4、评估流程

(1)信息采集 (2)风险识别 (3)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4)风险分析与计算 (5)风险等级判断 (6)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消除、2)风险减少、3)风险转移